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50号)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11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建,可按《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项目法人的确认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由现有企业负责建设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以及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二)需新设立公司的,新设立的公司为项目法人;
(三)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由安排投资的政府部门指定法人单位或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单在注册登记后必须报项目审批或转报部门备案,并抄报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一并报批,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或转报。
第六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的招投标工作,均由具备招标评标能力的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法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