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人漏缴车辆购置附加费时,当地交通部门除按规定补征费款,并按漏缴额加收百分之一的补办费。
六、车辆购置附加收费凭证费
1、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单位对补发、换发缴费凭证或核发、补发免征及免办凭证时,向领证单位或个人收取凭证工本费每证2元。核发缴费凭证不得收费。
2、重征退费手续费
凡属于征收单位责任重征的,应全部退还重征费款;属于缴费人责任重征的,可在重征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收取手续费后退费。
七、公路运输管理费
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须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运管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征收。运管费按营运(营业)收入的0.8%收取。其征收办法: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按应收运费计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由生产作业地的运管部门按营业收入计征。对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按月定额征收。重庆市定额征收标准见附件八。各地具体执行的定额征收标准,在不高于重庆市定额征收标准基础上,由计征运管部门根据年度营业收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见附件一)(略)。
九、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略)。
十、重庆市港口费征收管理办法(见附件三)(略)。
十一、重庆市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四)(略)。
十二、重庆市港务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五)(略)。
十三、重庆市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见附件六)(略)。
十四、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七)(略)。
十五、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国家规定,交通部门如需开展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取得资格认定后,再由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另文规定收费标准。
十六、各级交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根据各自责任向同级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