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重庆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386号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交通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们对我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五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现将重庆市交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客车:190元/月吨;
2、货车:160元/月吨;
3、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吨;
4、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00元/月车;
5、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
6、二轮摩托车:10元/月车;
7、拖拉机:80元/月吨。
二、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二十座(含二十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
2、二十一座(含二十一座)以上的客车:52元/月座。
三、公路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管理规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营运的货车,按运输每吨公里人民币2分计征,由车属单位向货主或托运方代征;计时包车方式运输货物的车辆,应以支付包车运费额,除以所承运货物类别、等级的单位运价求出吨公里数,再计征货运附加费。
2、非营业性运输的货车(含小四轮、三轮货车)均按照车辆养路费计征吨位每月每吨25元计征,由车主缴纳。
3、拖拉机按拖挂吨位减半计征。
四、养路费缴、免征凭证工本费
1、养路费缴、免讫证工本费 每证2元。
2、养路费缴、免讫证遗失补办证费 每证30元。
五、车辆购置附加费漏缴补征补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