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按照省政府规定,管理河北省文物局。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文化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执行计划;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文化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厅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文化行政复议工作;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计划财务处(文化产业处)
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文化企、事业单位财务和统计工作;管理文化、教育、科研、外事等文化事业经费;拟定文化设施标准,规划、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房地产及国有资产等工作。
(三)人事处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全省性文化社团资格审查。
(四)艺术处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调整;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省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所属院校教育制度改革和业务建设;指导和推动全省文化科技工作。
(五)社会文化处
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业务建设;负责全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乡电影发行放映网点建设;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文化市场处
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拟定文化市场管理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七)对外文化联络处(港澳台文化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