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加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在财政支持和卫生资源的配置方面,要向农村卫生、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工作倾斜,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逐步做到农村卫生、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的经费增长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对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保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比例的前提下,将不低于60%的人头工资改为任务补助,主要用于承担的卫生行政、基本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任务等费用;乡镇卫生院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财社[2000]17号文件精神办理。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应继续做到每年从地方财政中按所辖地区农业人口0.10-0.20/人?年安排农村卫生专项资金,并随着各级财政增收逐年增加资金安排,此项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掌握,有计划、有重点地用于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市计委在“十五”期间每年继续设立“三项建设”专项经费400万元,市财政相应给予配套,重点解决“九五”期间的遗留问题。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要继续实行学校危房改造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有相应配套的经费,确保“三项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从2000年起,每年按1:1的比例安排经费用于乡(镇)卫生院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的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三项建设”任务完成的乡(镇)卫生院、防疫站和保健院(所)要加强管理,利用好已有的设备设施,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效益。要依照国务院《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乡统筹,村提留中按0.1?.3%的比例安排经费,用于农村卫生工作,具体额度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确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各级政府要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卫生扶贫,改善贫困地区落后的卫生服务状况,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推进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平衡发展。
四、要确保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及社会卫生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强化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要给予必须的保证,不仅不能削弱,更不能“断奶、断粮”,并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事业的需要逐步增加投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各项社会卫生工作,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以促进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的不断发展。对专门从事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其工作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其补助经费来源:一是按规定在农村村提留的公益金、统筹金中安排一部分;二是从防保有偿服务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三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无论哪种办法,都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以确保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
五、要进一步加快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工作。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一种新型的卫生管理模式,是农村卫生改革的必然趋势。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有利于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乡村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乡村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积极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将对落实农村医疗预防保健任务,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满足农民医疗预防保健需求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各地要打破所有制界限,根据地理分布、病人流向合理设置村卫生室。通过努力,到2005年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镇达到30%以上,2010年达60%以上,使乡村卫生组织建设逐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