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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拆迁安置中,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后,超过原房建筑面积和易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140%结算;10至20平方米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再超过部分,按商品价结算。
  二十、企事业单位厂房及仓储类非住宅用房实行易地安置。
  二十一、《办法》十七条第二项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常住户口或实际无常住的人不列入人口计算,但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在向边缘新开发区安置时,应列入人口计算:
  (一)现役军人(不包括已结婚定居的);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或在外地(包括马尾、远郊)工作的无批地建房;
  (三)户口落在本市工作单位集体户、无分配住房的人员和船员、野外勘探人员;
  (四)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学生;
  (五)因入托、入学户口由本户迁出的儿童、中小学生;
  (六)出国、出境未超过批准时限现尚未定居的人员;
  (七)在押劳改、劳教人员。
  二十二、房管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公房承租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在本市城区另有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6.5平方米的;
  (二)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无常住的(包括仅在房间中放置生活用品而无实际居住的);
  (三)虽有常住户口但属挂口、挂户的。
  二十三、《办法》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特殊用房建设项目,是指涉及高级统战人士、军以上离(退)休干部建造住宅的建设项目,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二十四、拆迁出租、出借的私有房屋或单位自管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或不要求产权调换的,均应当按原出租、出借的全部(包括按比例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或不实行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借用关系应当继续保持。拆迁人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协议必须明确保持原赁、借用关系的有关事项;协议应当同时抄送承租人、借用人、承租人、借用人认为协议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协议双方纠正或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与原房承租人、借用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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