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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制订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四)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组织培训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五)指导民族地区制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六)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八)协助国家民委调查了解我省散杂居少数民族有关人权、妇女、儿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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