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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八)外来投资者与三峡库区的内资企业共同兴办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凡进口符合国家规定品种种类、用途的自用物资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市级有关部门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返还。
  (九)外来投资者来渝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有关税收。对于参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外来投资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十一)外来投资者参与主城区内污染严重企业搬迁的,允许以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当年新增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金融
  (十二)外来投资者兼并1998年底前亏损的库区淹没搬迁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商债权银行同意后,可免除以前的全部利息,并在以后3-5年的还款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十三)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各区县合资、合作的项目,凡符合重庆市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规定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贷款。
  (十四)外来投资者独资或合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凡符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担保资金担保条件的,市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资金优先按规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担保。
  三、投资方式及其它
  (十五)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农业、种养殖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十六)凡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主城区内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实施办法,投资者将50%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投入用于搬迁。
  (十七)外来投资者可利用邮政局所属网点开办商品邮购连锁店。允许按互惠互利原则对邮购商品实行代销或包销。
  (十八)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凡以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合作双方约定,在按有关规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先进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35%。
  (十九)凡外来投资者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者,在以其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外来投资企业时,可按技术成果所占股份20%以上的比例,将股份分配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持有,其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其持有比例可超过50%。具体持股份额由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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