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来
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府发[2000]6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内联,鼓励国内外埠投资者来渝投资兴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下所称“外来投资”指来自于重庆辖区之外的国内投资,“外来投资者”指来自于重庆辖区之外的国内投资主体,“外来投资企业”指来自于重庆辖区之外的国内投资者在重庆辖区内成立的企业。
一、税收
(一)凡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经重庆市科委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两年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从事第三产业且独立核算的新设外来投资企业或经营单位,按行业性质自开业之日起分别给予以下优惠:
1.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免征所得税2年。
2.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三)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四)凡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五)凡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新设外来投资企业涉及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时,在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或者减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