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十五)外商投资我市国有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中方企业除可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物资等作为出资外,也可将国家和本市安排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出资。
  六、收费
  (二十六)外籍人员及其子女在我市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医、入学、旅游、购物等,按国内公民收费标准收费。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新办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公路建设附加费。
  (二十八)外商来渝投资兴办教育机构、国际学校时,享受本地公办学校教育用地的同等优惠政策。相关教育收费标准,可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并免收各种规费。
  七、出入境
  (二十九)凡来我市投资、经商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有效期1-5年的居留证件或出入境签证。
  (三十)凡持旅游签证入境在我市投资、以及从事科技文化交流或受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可为其变更签证种类。
  (三十一)凡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申请返回签证的,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的返回签证。
  (三十二)凡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签证,直接从我市江北国际机场入境进行商务和科技等交流的外国人,可在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为其办理入境签证。
  (三十三)凡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经申请可批准享有“永久居留资格”,不再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和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申请可获得5年有效的多次签证,其配偶和随行子女,也可获准在渝定居。
  (三十四)凡在我市投资的台湾同胞或台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签发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八、其它
  (三十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三十六)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三十七)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八)允许外商在我市金融、商业、保险、电信、外贸、运输、旅游、教育、医疗、各类中介等服务贸易领域,经批准试办外商投资企业。
  (三十九)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受投资总额限制,由我市自行审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