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

  (十一)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外汇收入结汇的限制。
  (十二)适当扩大封闭贷款范围,外经贸封闭贷款发放对象由只对国有外经贸企业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支持企业出口。
  三、土地和房产
  (十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四)凡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我市获取土地使用权者,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前5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金,可以返还70%。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在保证国有企业职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免缴场(土)地使用费。
  (十七)被评为重庆市工业五十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50%或100%返还当年收取的场(土)地使用费。
  (十八)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事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用地可由开发区依法批准划拨。
  四、物资进出口
  (十九)凡属经国家批准被列入我市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十)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如属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十一)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投资方式和工商登记
  (二十二)凡属外商购并市内企业需保留原企业名称者,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在登记注册时,可由登记部门直接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手续。
  (二十三)允许符合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参与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十四)境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出资的,经合作各方约定,并按有关规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35%。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