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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

  (二)合理开发林地资源,建设名、优、稀、特的经济林基地,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充分挖掘林地立体经营的潜力,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及江河两岸、水库的第一重山种植经济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林的管理,使其有序发展,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发展商品用材林,实行定向培育,集约经营,提高林地产出率。各市建立1—2个样板示范基地。重点商品林生产项目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速出口产品资源培育和加工基地建设,使出口商品形成规模。各级林业部门通过建立速生丰产林基地,向广大群众推广速生、高产、抗性强的林产品种及其栽培技术。
  (四)实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盘活林木、林地资产存量,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稳定所有权,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开展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为主的横向经济联合,共同开拓市场,不断提高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五)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发挥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能力强的林产企业集团和林业骨干龙头企业的带动辐射功能。以名优特产品为龙头,逐步组建专业化企业集团。
  (六)稳定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林业政策,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在延长承包期的基础上,允许投资主体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五、建立有效稳定的保障机制,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保证林业投入不低于同级财政总支出百分之一的比例,并列入各级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进行检查。
  (二)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治理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特别是“搭车”收费,切实减轻林农负担。
  (三)对规模在25000亩以上的各种非公有制林场,经省林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享受国有林场在税收、采伐指标、木材自销经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一次造林达到1000亩以上的个人、10000亩以上企业(国有、集体、私营),经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同级财政审批后,可享受与外商在育林金、维简费返还方面的同等优惠政策。
  (四)林产工业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其面积超过10000亩以上的,县林业部门安排林木采伐指标时给予优先。
  (五)把实施科教兴林战略贯穿林业发展始终,增加林业科技含量。将具有区域特色和优势的地级市林业科研机构划为公益型科研机构,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和完善全省四级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切实加大对林业科技的投入。加快建设全省林业信息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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