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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12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核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为行政副厅级机构,由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管理和指导,对外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组织开展有关对外开放和国际投资理论的研究,调查研究区内外及各国对外开放的情况,向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并提出相关建议的职能。
  2.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联系我区驻境外各经济机构,组织有关开放、融资信息的交流,促进境外引资工作的职能。
  3.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接洽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接洽工作。负责对地、市、区直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的职能。
  4.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我区沿海、沿边、沿江地区以及其他开放区域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扩大对外开放部署的职能。
  5.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调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筹建、运营情况,负责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跟踪服务的职能。
  6.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研究和提出拓宽利用外资新领域、新方式、新渠道的试点方案,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和验收推广工作的职能。
  7.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沿海开放城市(含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沿边开放市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华侨投资区等各类开放区域的有关开放开发方面的工作,检查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和开发建设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报告和提出建议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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