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9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水利厅。原浙江省围垦局并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电力工业(水电)行政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水利部门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3.河道采沙的管理职能,归省水利厅承担,采沙许可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河道管理部门核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水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水利发展、滩涂围垦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