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劳保费由市劳保费管理办按下列办法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
(一)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先到市劳保费管理办签订缴费协议书,按本规定第六条的征收费率预交劳保费(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及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一次预交;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工程进度分期预交),再凭缴款证或缴费协议书向市建设委员会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凭最后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文件,报市劳保费管理办核准,办理劳保费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第八条 劳保费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作为专项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不得作为竞标优惠条件。
第九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批准减免劳保费。
第十条 市劳保管理办收取的劳保费应存入市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款利息并入劳保费专户。劳保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市劳保管理办对收取的劳保费,应在按总额2%提取管理费,按总额5%提取风险积累金后,余额6:4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第十二条 享受劳保费拨付待遇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三) 企业人员相对稳定,企业自身有指定机构专门负责劳保费的管理工作;
(四)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持有社保管理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书》;
(五) 外地来汕施工企业还须持有市建设委员会签发的《外地施工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许可证》。
符合前款条件的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开设劳保费专户。
第十三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的拨付,以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工作量为依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市劳保费管理办在收到建设单位预交的劳保费后,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应在15日内将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其劳保费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