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汕府[2000]123号 2000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市场的管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市指在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包括外地经批准进入市区的),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及管线敷设、市政、园林、装饰、修缮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中所列的专项用于劳动保险的费用项目。
第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劳保费统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下设的市建筑施工行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管理办)负责劳保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社保等部门和机构,应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实施本规定。
市劳保费管理办的有关业务应接受财政、社保等部门和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并由施工企业依法向社保管理机构投保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劳保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 除本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按工程造价(税前造价)为计算基数,其统收费率为:建筑工程3.18%,市政排水设施工程4.75%,园林建筑工程2.54%,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工程1.27%,安装工程1.66%。
(二) 执行专业专用定额的建设工程,按专业专用定额规定的劳保费费率收取。
(三) 专用特殊工程的劳保费费率,由市建设委员会另行测定公布。
上款规定的劳保费计收标准可根据“以收定支、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测算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