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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2、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3、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4、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5、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6、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7、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8、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9、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①仲裁办案费(有旅差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②文书表册印制费;③专业设备购置费;④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八、技工学校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一)技工学校收费
  1、招生报名费,每生收取30元,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和单独直接组织招生的单位收取,其中按每生15元上交市技校招办,专项用于制卷和招生宣传、评比活动中的费用开支。
  2、招生经费,每录取一名新生收取45元,由技工学校向市技校招办缴纳,其中学校负担35元,被录取的新生负担10元。
  3、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颁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8]449号)执行。
  (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1998]311号)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1、知识鉴定收费。初、中级每人每次15元,高级每人每次2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次23元,由经市劳动局批准的组织鉴定工作单位收取,主要用于刊登报考简章,组织报名、命题、制卷、考场租用、监考及工作人员费用、评卷费用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该项所收费用中,按初、中级每人5元,高级每人7元的标准,向承担鉴定工作的单位提取组织管理和命题、制卷以及试卷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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