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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

  七、经国家、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八、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因故需转为内销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海关交纳进口税款后,可以在国内销售,其中属国家限制进口或有其它管理规定的商品,需补办进口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九、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有关部门受理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的申请,属本级审批权限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交的收费,收费单位应以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对乱收费项目,对外加工装配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发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鼓励发展资金、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禁止污染项目。
  十二、对引荐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
  十三、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年工缴费100万港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一辆港、澳直通自货自运厂车。港澳台商户投资额在150万美元(山区、海岛5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一辆港、澳直通私家小轿车。
  十四、对年出口值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引进高中级人才放宽汕头市户口限制。凡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并在汕头市区企业服务满3年以上的人员,可凭有效证明(包括外来人口暂住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证明等)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市区户口手续,并免缴城市增容费。
  十五、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市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有关扶持工业发展的优惠措施,同样适用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十六、过去本市所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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