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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

汕头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
(汕府[2000]1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扩大进出口贸易规模,增加外汇和财政收入,拓宽劳动就业门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均可签订对外加工装配(或来料加工)合同(协议)。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加工企业须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共同对外签约。
  二、加工贸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即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新办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经财税部门核准,自取得第一笔工缴费收入起1年内;在本市革命老区和被市政府认定的贫困村内新办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经财税部门核准,自取得第一笔工缴费收入起2年内,在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给予贴息。
  六、新办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经国家、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2年内可在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贴息,用于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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