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党恩新街等地块危房改造拆迁问题的通告
为保障居民住房安全,改善城市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八路党恩新街等危险房屋相对集中的地块实施成片改造,现将有关拆迁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造范围:中山八路党恩新街;荔湾区逢源路22号至70号、逢源新街2号至14号、宝义二巷2号至22号、宝义大街地段;东山区东沙角路以西、东堤二马路与东堤五马路之间地段;东风东路福今东地段。具体范围按市规划局核定的用地红线确定。
二、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负责。
三、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按以下三种方式,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选择:
(一)作价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评估的市场价格结算。
(二)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幅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部分补偿的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三)原房屋所在地块新建房屋补偿。选择此方式补偿的,按原房屋产权面积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应补交新、旧房屋市场价的差额。补偿的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产权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上述补偿需评估房屋价格的,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评估。
四、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个安置点供其选择。
五、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作价补偿的,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安置,租金由双方议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补偿方式,有租赁关系的,应维持原租赁关系,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被拆除华侨房屋的承租人,由拆迁人负责异地永迁安置。
六、危房改造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通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携带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向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合法代理人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