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发布的《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引导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到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省科技进步奖励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中有关科技奖励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充分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突出经济效益,精简奖励项目,规范评审管理,使省科技进步奖的设置与评选更加科学、公正、权威,充分发挥省科技进步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奖励机构。
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成立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评审和授予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
(二)调整奖励内容。
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开发类、推广类、社会公益类、基础类和发明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