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起七月十九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组建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卫生厅移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定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2)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初审或审批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
(3)初审新药、进出口药品。
(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卫生材料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5)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2、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
(1)对医药产品的科研、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发证,对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
(3)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专项管理。
(4)制定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特种药械。
(5)审核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6)拟定医药流通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药品行政保护。
(7)对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注册管理。
(8)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9)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药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