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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使用电子监控技术处理交通违章代收通告费及有关材料费用的复函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使用电子监控技术
处理交通违章代收通告费及有关材料费用的复函
(赣财综字[2000]84号 2000年7月6日)


省公安厅,各地(市)财政局、省物价局:
  你厅《关于要求批准交通违章摄像、通告收费的函》收悉。根据公安部的要求,我省部分城市在有条件的路口已陆续安装了红灯自动监摄仪(电子警察),运用科技手段对路口的交通违章进行24小时监控,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严格纠处,减少了交通事故,改善了交通环境,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鉴于开展此项工作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参照外省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对“电子警察”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交通违章摄像曝光登报通告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南昌市:收取摄像、洗像费用(含各种资料、材料费)每起最高40元;代收曝光登报通告费每次最高200元。
  二、地(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收取摄像、洗像费用(含各种资料、材料费)每起最高30元;代收曝光登报通告费每次最高16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市)公安局在实行了“电子警察”管制交通秩序后,提出具体意见,经地(市)财政、物价审核,报地(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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