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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35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会商纪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50号),参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厅级),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统一接收管理国家在地质勘查体制改革中实行属地化管理下放给广西的地质勘查队伍。
  (二)转变的职能
  根据国办发[1999]37号文件的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除保障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外,整个队伍逐步并最终实行企业化管理。目前,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国家出资人的资格,负责对地质勘查队伍的管理及有关企业转制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广西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行业政策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及自治区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管理、监督、引导所属地勘单位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施工,开拓地质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并依法进行其他经贸活动,逐步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同时确保所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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