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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
(豫价工字[2000]200号 二000年七月十日)


各市、地、县及济源市物价局、电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豫价工字[2000]005号《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下发之后,全省销售电价改革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根据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适当调整县以下部分电量电价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统一销售电价改革,落实电价政策,理顺电价体系,现将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有关政策补充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趸售对用户电价
  依据2000年趸售电量结构变化,豫价工字[2000]005号文中附件二“河南省趸售县(市)统一销售电价表”作相应修改:
  1、调整趸售对用户统一电价(见附表)。
  2、增设优惠电价分类,执行范围包括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石等。
  3、理顺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户电价的比价关系。
  4、深井及高扬程排灌电价暂按农业电价每千瓦时降2分执行。
  5、磷肥、钾肥、复合(混)肥,比合成氨、氮肥每千瓦时提高2分。
  二、趸售电价
  1、鉴于各县购电结构变化,将各县除化肥电量之外的折扣率重新规定如下:
  年购电量在0.5亿千瓦时及以下的县(市)32%。
  年购电量在0.5亿—1亿千瓦时(含1亿千瓦时)的县(市)28.5%。
  年购电量在1亿—1.5亿千瓦时(含1.5亿千瓦时)的县(市)26%。
  年购电量在1.5亿—2亿千瓦时(含2亿千瓦时)的县(市)23.5%。
  年购电量在2亿—2.5亿千瓦时(含2.5亿千瓦时)的县(市)21%。
  年购电量在2.5亿—3.5亿千瓦时(含3.5亿千瓦时)的县(市)20%。
  年购电量在3.5亿千瓦时以上的县(市)19%。
  以上折扣率为110千伏受电单位标准,35千伏受电单位折扣率比以上相应折扣率降低1个百分点。
  年购电量指各趸售县(市)全部购进电量。
  2、各趸售县的趸售电价由市地物价局、电业局根据其上年实际购售省网电量结构并参照当年计划用电量,预测出当年销售省网电量结构,进而测算出售省网电量平均电价,然后按各县对应的折扣率计算出平均趸售价,报省物价局、电力局核准后实行。
  3、各地测算县以下省网电量平均销售电价时,大工业销售电价中的基本电费平均按每千瓦时0.035元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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