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彻底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底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基金收缴率达到95%的工作目标,将这项工作象抓计划生育和农村电价一样,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抓好。重点是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各级劳动保障、地方税务和工商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财政、银行、税务、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与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少数拒不参保或长期欠费、态度恶劣,规模较大的企业,在摸准情况后,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加大查处追讨的力度,对于回收不力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做好两个确保的重要手段,必须坚决执行。从现在起,各地要做好社会化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在10月底前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年底前必须实现100%社会化发放。对停产、半停产和破产、特困企业的职工,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使他们在达到退休条件时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要切实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从今年起,国有企业新的减员不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市、县要认真制订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工作计划,多渠道筹集经济补偿金,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保障已签协议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先作为垫付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资金,或可用于作为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资金。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积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各地要按照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规模、人员数量等情况,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当地劳动力市场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建设。要适当调整再就业基金的用途,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人员并实现再就业的,政府要以购买培训成果的形式予以支持。并鼓励各类培训机构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培训服务,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出中心,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