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3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费用超过15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责70%;但已有明确诊断,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由本人负担。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对特殊检查结果实行阳性率指标控制,并定期公布。未达标准的特殊检查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阳性率:CT≥75%、ECT>75%、MRI>7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等费用高于常规治疗50%以上的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常规治疗技术能够医治,但本人要求采用高新技术设备的,其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3、安装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博器,购置器官及材料的费用,由本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施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的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因病情需要,由治疗单位出具证明,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安装的进口(含中外合资)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人工器官同类价格核定,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列清名单),共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上述项目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透析、肾移植病人在门诊用国产抗排斥药、癌症病人在门诊放、化疗,凭定点医产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经省社会保障局审批,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账据单据和审批手续,到省社会保障局报销,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其用药按门诊处方计算,用药金额超过1000元/种的,需经科室主任批准。
(四)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的特殊病种,因抢救需用用人血白蛋白、脑活素、脂肪乳、新鲜全血(包括成分用血)时,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五)以上(一)、(二)、(四)条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单独计算,不再执行《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六)职工个人占用两个以上床位或包单间病房,非因病情需要住进监护病房,财政只按一个普通床位的费用支付(普通病房床边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超出普通床位费用部分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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