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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的危重病种费用及重症需监护的危重病种发生的费用须经副主任以上的医师签字确认,医保科汇总审核,经业务院长审批后,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销。
  第十一条 入、出院标准按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住院病人的费用须住院病人或其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省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对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定期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住院结算费用报销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应附有门诊病历、用药处方、住院证、住院治疗费用明细表、住院用药明细表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按规定转达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仍按本办法执行(住院医疗单位须是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数额较大的可经单位担保向省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定数额的预交金,返回后十日内凭当地医疗机构的病历或复印件及其它有效单据到省社会保障局机构报帐。
  第十五条 对住院患者出院带药的,一般病人不超过15天,带药品种在5种以内,金额不得超过100元;特殊病人不超过30天,带药品在6种以内,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的检查治疗要有针对性,不作与本次疾病不相关的检查与治疗,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门诊已作的检查,住院后不得再作重复检查;严格掌握特殊检查指征,一般应进行普通检查,普通检查已明确诊断的,不再作特殊检查;检查治疗费用在300以上的,需经医院科室主任审定,医保科批准。
  第十七条 患者住院期间,不得自行外购药品。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厅、卫生厅解释。
  附件:一、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病种目录(略)
  二、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附件二: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一、 财政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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