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职工大病住院以及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重症监护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个人起付标准和财政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00年暂定为: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财政最高支付限额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0年暂定为30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的医院等级及医疗费数额,由个人帐户(或个人)和财政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治疗费用档次 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人员自付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医疗费用在起付标
准以上至5000元 14 16 18 11 13 15
5000元以上至
10000元 12 14 16 9 11 13
10000元以上至
20000元 10 12 14 7 9 11
20000元以上至
30000元 8 10 12 5 7 9
超过财政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工龄段及比例由个人帐户(或个人)和财政分担。即:工龄2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20%、财政负担80%;工龄在21年至30年之间的,个人负担15%、财政负担85%;工龄在3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
第八条 不报销的范围:
1、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病种费用全部由个人帐户或个人负担;
2、不属于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由个人全部负担;
3、其他不属于报销范围内的项目不予以报销(见附件二)。
第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符合住院费用支付范围患者时,其病情必须符合国家病种质量控制标准的诊断依据和入院指征,不得随意扩大病种,严格界定病种条件;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改写诊断结果、出具假诊断证明,不得将住院病种目录以外的病种列入报销范围之内,套取医疗费用;不得无故拒收住院及需紧急抢救的患者,对急诊危重病人应积极主动准确迅速抢救;积极推行医药费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医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