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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劳发[2000]274号)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政府颁发的《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发[2000]30号),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地市上划和中央下划单位,不含煤田地质勘探单位的在职职工)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费用列支范围:
  1、 符合《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病菌种目录》疾病住院发生的费用(见附件一);
  2、 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符合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发生的费用(见附件二);
  3、 门诊紧急抢救危救危重病种发生的费用;
  4、 重症需监护的危重病种发生的费用;
  5、 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及眼外伤、急腹症、骨折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合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以及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
  第五条 重症监护的病种范围:凡昏迷或意识障碍,急性心肌梗塞,严重心律不齐,Ⅲ度房室传导阻滞,高血压危象脑、心、肾等重大手术后,严重外伤有呼吸、循环、肾功能衰竭等。
  第六条 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脂血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证、慢性阻塞性肺病、恶性肿瘤晚期。以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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