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政福利事业单位收费
民政部门的各种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在确保优抚、救济对象收治收养的前提下,为满足社会需要,对收治收养社会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一)优抚医院(休养、疗养院)、精神病院,其门诊和收治社会病员以及各种检查、医疗康复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的同类医院标准执行。国家(集体)开办的光荣院等收养的社会自费人员,其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市属单位由重庆市民政局制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其他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同类型疗养院收费标准提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二)国家开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城乡(镇)敬老院,收养社会自费人员的床位费、护理费、公杂费等,市属单位由重庆市民政局制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其他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五、收容外流人员收费
被收容的外流人员中的非救济对象,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可以收取以下费用:
1.管理费(包括在收容期间的食宿、卫生消毒、水、电、气、报刊杂志、护理、租看教育片等),每人每天收费20元。
2.车船费,按普通车船票价计收。
3.住院费、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收取。
六、收养登记收费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确立收养关系和解除收养关系,均需向民政部门登记,并缴纳登记费。
(一)收养申请手续费
1.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20元(人民币,下同);
2.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50元。
(二)收养证工本费
1.中国公民,每件10元;
2.外国人,每件20元。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
1.中国公民,每件220元;
2.外国人,每件750元。
(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
(五)公告费
收养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七、殡葬服务管理收费
(一)殡葬事业发展费,由各区、县(市、自治县)殡葬管理所(民政局)按殡仪馆、公墓当年业务收入的2%收取。其中50%留区、县(市、自治县),50%上缴市殡葬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