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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476号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202号),现就重庆市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收费
  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一)申请费每件10元;
  (二)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三)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婚姻登记收费
  (一)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收取婚姻证书费。证书由民政部监制,重庆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简装结婚证书每对2元。
  (二)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30元,离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
  (三)办理国内离婚手续,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包括证书费);经调解和好或调解无效撤回离婚申请,未办结离婚手续的,收取手续费每人20元。
  三、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收费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以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征依据。收费标准为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的0.5%。具体标准如下:
  年销售(营业)额20万元(含)以下的,每年1000元,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以1000元为基数,按2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20万元每年加收1000元(不足20万元的不加收);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以每年5000元为基数,按5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50万元每年加收2500元(不足50万元的不加收);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以每年25000元为基数,按10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100万元每年加收5000元(不足100万元的不加收);1000万元以上的,以每年50000元为基数,按20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200万元每年加收10000元(不足200万元的不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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