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开拓电力市场,挖掘用电潜力,对工业用户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其具体价格由自治区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和自治区物价局、经贸委备案。
4、为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推动和落实退耕还林工作,对凡涉及退耕还林的灌溉用电实行优惠,其电价按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执行。
四、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按新的《宁夏自治区峰谷电价表》执行(见附件二)。峰谷用户范围及峰谷时段划分等,仍按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价格(1995)59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电力用户凡实际使用容量在双方所签供用电合同范围之内的,由用户自行选择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实际使用容量超过合同规定容量的,其整个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
六、对实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的用户,在计算其力率调电费时,应在新电价表对应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电价标准基础上,扣除电建基金、三峡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之后按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有关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仍按水利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第215号和宁夏电力局宁电用字(84)10号、宁电用字(84)19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国家计委决定将原在电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均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由原来目录电价的5%统一为:除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排电价、趸售电价不征外,其它各类电价每千瓦时征收1分钱。根据我区“两改一同价”工作安排,永宁、西吉、海原、泾源、隆德五个趸售县供电部门,将在年内改为电力部门直供直管。为便于操作,这五个县一律从2001年元月1日抄见电量起,开征公用事业附加费,其电价不再执行《宁夏自治区电网趸售电价表》规定电价,而执行《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电价。
八、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以本文新的目录电价和规定为基础,由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按宁电用字(91)408号和(93)5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线损率川区不超过12%、山区不超过15%;配电变压器损耗率川区不超过17%,山区不超不过27%的规定进行测算,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