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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物价局、区电力工业局关于我区2000年用电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物价局、
区电力工业局关于我区2000年用电价格的通知
(宁价(重)发[2000]159号 二000年七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缓解新投产电力项目还本付息压力,充分运用电价杠杆改善企业管理和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6月21日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90号),适当调整了我区电网销售电价。根据该文的具体内容,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和供用电的实际状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我区用电价格及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地方中小化肥、高扬程、深井排灌和青铜峡铝厂电解铝生产用电外,其余电力用户一律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790号文件及所附的目录电价(电价表)。
  地方中小化肥、高扬程、深井排灌用电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220千伏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磷矿生产大工业用电 0.178   0.175   0.165    0.160    21.00       14.00
  正常优待      0.168   0.165   0.155    0.150
  青铜峡铝厂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7)977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川区非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全区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及产品用电,实行电价优待措施。
  1、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所附《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标准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2.2分,或在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2分钱。
  2、对生产碳化硅、金属镁、金属锰、氯碱、电解铝(地方企业)、工业硅、氯酸钾、氯酸盐、电石和用3000KVA以上矿热炉生产硅铁(生产复合铁合金、炉型可在3000KVA以下)的用电,其电费继续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亦可选择按宁政发(20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以上文件执行期满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无新规定的,则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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