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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

  所称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是指具有的水土保持功能的蓄水保土固沙工程(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拦沙拦渣坝、谷坊等)、沟道坡面蓄水排水设施、保土耕作措施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林草(包括人工种植的林草、封禁治理区及覆盖率在40%以上的天然林草)。

第二章 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在本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图"界定)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都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造成或将要造成水土流失的,都要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负责对造成水土流失进行防治。无力或不便自行防治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
  (二)个人修建非营业性住房及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指定地点范围内少量取土、取石;
  (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行为。
  第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1、损坏林草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
  2、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征收;
  3、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征收;
  4、在各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
  第七条 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防治并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建设等项目不再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对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按其方案的防治投资预算一次或分期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2、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先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每平方米预征收2元,或按弃土弃渣量每立方米预征收3元,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再按第1项规定执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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