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关于修订《河南省
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预外字[2000]33号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市地、县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1995年4月18日,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制定下发了《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五年来,对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依法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力度不够;二是补偿费征收标准高、幅度大,企业负担重,执收人员收费随意化;三是补偿费征收范围、征收时效未作明确界定,经常发生人为争议等,社会反映强烈。为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区域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包括占用,以下均同)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造成或将要造成水土流失,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造成或将要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所需要的费用。
所称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降低了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所应当补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