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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水电站技改扩建后还本付息出厂电价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
局水电站技改扩建后还本付息出厂电价的批复
(吉省价生产字[2000]28号 2000年7月11日)


永吉县人民政府:
  你县《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发电站执行还贷价格的函》永政函(2000)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充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原则,同时考虑生产企业用电的承受能力,你县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水电站增容扩建和送出工程改造后实行一厂一价,出厂价格为每千瓦时0.375元(含税价格,不再征收小水电统筹还贷基金、价格调节基金)。销售价格为每千瓦时0.455元。此价格自有上网电量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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