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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草拟我区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指导土地确权,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和乡(镇)、村用地等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确认土地评估价格。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转让的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草拟我区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草拟矿产资源政策;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
  (十一)地质环境处
  草拟我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资源管理,审核饮用矿泉水鉴定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十二)地质勘查处
  组织草拟我区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规定起草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勘查专项费项目进行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资格审批登记发证和管理;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变更、注销、转让等审批登记的审核;负责探矿权的转让、招标、拍卖等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价款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和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减免;负责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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