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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区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批。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创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依法审查及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评价以及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十一)组织和协调我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证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组织我区海洋综合调查、重大海洋科技研究。监督管理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综合统计工作。
  (十二)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海域勘界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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