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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4.地价评估、探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饮用矿泉水鉴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等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和专业机构承担。
  (五)强化的职能
  我区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强化执法监察,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和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提出全区国土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工作,指导、审核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区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我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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