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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证件或证件不齐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音像制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所禁止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音像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本办法,在音像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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