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来宾BOT电厂上网电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工字[2000]246号 二000年七月十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来宾BOT电厂超额上网电费问题的函》(桂电财字[2000]5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来宾B0T电厂正常运行,依广西政府与法商签订的《特许权协议》有关规定应及时足额支付电费。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9月29日召开的“来宾BOT电厂调试期间上网电价会议”精神,我局正在做有关协调工作。我局意见:在协调工作未有结果之前,先由你公司垫支B0T电厂超额上网电费,并按时足额支付B0T电厂上网电费,以保证电厂正常运行;你公司先行垫支的超额电费可单列,待下一步按有关电价政策处理。
三、国家计委已批复广西电网销售电价提高2.4分/千瓦时,其中1.5分/千瓦时用于缓减来宾B电厂电价矛盾,另外,按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我们已组织力量清理电厂、电网的电价空间,用于解决来宾B电厂电价矛盾。销价提高方案及电价清理方案出台后,便可解决来宾B电厂电费支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