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舆论监督和检查指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矿业秩序整顿的检查、指导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对正面典型要广泛宣传,大力表彰;对反面典型要敢于揭露,抓住不放;对手段恶劣、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不力,甚至只顾局部利益,擅自发包,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环境严重污染,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过直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扩大宣传教育面,减少工作阻力,提高执法效果。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推行机关效能建设,健全规章制度,推行宾客服务,公示办证结果,建立矿业权信息系统,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档案管理,全面提高地矿行政水平,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确保矿业秩序整顿和地矿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部门合作。地矿、环保、劳动、公安、工商、水政等部门在矿业活动管理中,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好矿业活动的全过程。
(七)实行报告制度。建立季度报告、专题报告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地市每季度后的10日内,应向省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矿业秩序整顿季报。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后20日内汇总各地市季报,将全省矿业秩序整顿情况进行通报。要适时召开矿业秩序整顿汇报会、专题会、现场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了解情况,总结交流,指导推进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
五、进度安排
(一)2000年底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地市、县两级分别制定本地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并出台我省鼓励和限制开发的矿种以及主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的有关政策。
3.完成全省采矿许可证换证和检查验收工作。
4.各地市、县切实解决好前一轮矿业秩序遗留和新出现的问题。
5.各地市、县制订集体、个体小矿联合、改造或淘汰、关闭方案。
6.各地市、县确定辖区内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7.出台《福建省开采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二)2001年要完成的主要工作。
1.消灭无证采矿,关闭、取缔所有应关闭、取缔的矿山,根本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基本完成矿山、矿区的改造改制和关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