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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矿山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转变。要通过矿山开采方案审批、储量登记、储量核减、闭坑审批、年度检查、“三率”考核、矿山督察等途径,严格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水平,对大矿小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质劣用、落后选冶等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以及破坏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矿山要限期综合治理,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从2001年起小型以上开采规模的矿山要普遍实行“三率”考核和“三率”指标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制度。
  (五)狠抓重点地区和难点问题的解决,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继续将金、煤、砂石作为重点整顿矿种,并将建瓯、尤溪、德化、永泰、上杭、武平做为金矿重点整顿地区;永定、新罗、永安、大田、永春做为煤炭矿种重点整顿地区;南安、安溪、晋江、惠安、罗源、古田,闽江、九龙江河砂以及国道、省道、河道两侧采场做为砂、石、土重点整顿地区。各地、市也要针对本地区实际,确定整顿重点矿区。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取缔违法、淘汰落后、规模生产、集中选治”的要求和“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方法,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跟踪检查和指导。
  (六)制订并实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有效控制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2001年起要逐步实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做到矿山建设与环境治理同步。
  (七)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矿业开发中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在整顿矿业秩序期间,每年要组织一次矿业秩序大检查,坚决打击无证开采、非法发包、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乡(镇)政府和村基层组织违法发包矿产资源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参与办矿的查处力度,加大对“矿把头”、“恶势力”非法盗抢、破坏矿产资源的打击力度。查处工作要跟踪落实,一抓到底。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按照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矿业秩序整顿继续实行政府负责,地矿为主,部门联动,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要成立以地矿、土地、公安、监察、环保、劳动、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矿业秩序整顿领导机构,加强矿业秩序整顿领导。
  (二)加强法制建设。根据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要求和我省矿产分布以及矿业开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确保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尽快出台《福建省开采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矿山环境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
  (三)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发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舆论宣传和发动工作,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重点、形式多样;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要长短结合、常抓不懈。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乡、村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宣传发动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和管理相对人进一步提高珍惜爱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和依法办矿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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