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目标
(一)全面贯彻实施《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矿业活动全面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制订并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相应的产业政策,矿业活动的宏观调控得到加强。
(三)严格矿业权管理,消灭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及时查处非法发包、非法买卖矿产资源以及其它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矿产资源开采布局和结构趋于合理,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五)推行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六)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
(七)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执法水平和基础性工作明显加强。
(八)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全面征收,足额入库,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三、任务和要求
通过矿业秩序整顿,使我省矿产资源开采布局明显优化,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明显加强,全省小型以下矿山总数明显减少。
(一)巩固和扩大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整顿成果,努力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各级政府都要对本地区矿业秩序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分析,对前一轮矿业秩序整理遗留以及新出现的问题,逐一直摆,登记造册,限期解决。确保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持证率保持100%,采矿持证率保持在98%以上,热点、难点问题都得到根本的解决。
(二)制订并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加强矿业开发的宏观调控。2000年底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矿产品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矿业开发现状,制定我省鼓励和限制开采的矿种以及主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的有关政策。市、县两级应根据本地区资源形势、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划定矿产资源的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在此基础上,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分别制定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县两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三)严格采矿权审批发证管理,从源头管理好矿产资源。要按照采矿许可证的换证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换证工作。对新申请设立采矿权的审批要依法严格把关,杜绝越权审批、乱批行为。按规划和政策禁止开采的以及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种或区域,一律不审批设立新的采矿权。对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发证或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对采矿范围交错密集,一处整体资源被多家分割、无序开采的矿区,要分别制定整改方案,促进联合、兼并或股份制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禁采区和整改无希望的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零散小矿要登记造册,限期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