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清收欠款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风险自担、立足自救,谁放款、谁负责清收,谁借款、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落实清欠责任,把清欠任务层层落实到人,定目标、定时限、定奖惩。实行地市包县(市),县(市)包乡(镇),分管领导包部门,责任人包欠款户的包干责任制,把清收欠款工作落到实处。
(四)管好、用好清欠回收资金。各地清欠回收的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兑付储户存款和偿还国家专项借款。要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审批和专项审计制度。动用清欠回收资金,必须经地方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擅自动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定期对清欠回收资金开展联合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清欠回收资金按规定渠道使用。
三、强化领导,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各地要把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以保兑付、保稳定为基本工作目标,投放力量,强化措施,保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整体关闭全部合作基金会。
(一)各地要克服对清理整顿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盲目乐观等思想倾向,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部署,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局面。
(二)防止突发事件和越级集体上访的发生。各地都要制定突发事件防范预案,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运用多种形式,做好储户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政府实施的政策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向群众讲清楚,消除顾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稳定人心。各级领导要深入到任务重、问题多、矛盾突出的地方,搞好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群众关心的疑难问题,确保兑付和清理整顿工作稳妥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三)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各地要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和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出发,积极稳妥地查办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清理整顿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清,严肃处理。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向中央借款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兑付资金的管理,防止新的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对顶风作案的要从重从快处理。在查处各类案件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做到一段一部署,一段一检查,一段一验收。集中兑付工作结束后,要实行逐级检查验收制。县(市)对所属合作基金会检查验收面要达到100%,同时向地市作出专题报告。地市要在县(市)自检的基础上,组织联合检查,检查面不低于20%。年底前,各地市要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省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