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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黑政明传[2000]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扎实推进,如期完成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专项借款的兑付和管理工作
  为有效保护储户的经济利益,保证储户存款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再贷款,近期即将下拨。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管好用好这批专项借款。
  (一)专项借款必须专款专用。要认真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专项借款“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的指示精神,尽快一次性兑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借款。否则,将严肃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专项借款兑付后如有剩余,要按原渠道缴回,以便在地市县之间调剂资金余缺,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国家贷款。
  (二)明确兑付办法。本着安全、迅速、方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先个人、后单位,先群众、后干部,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安排兑付储户存款。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要全额兑付储户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一律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结算。计息时限原则上计算到付本时间。各地在清理整顿合作基金会中已明确规定计息时间,储户又能接受的,按原规定执行。没有能力全额兑付本息的,要根据实有资金规模,按比例支付本金,对剩余本金和利息,地方政府要向储户作出分期还本付息的承诺,还本付息期限一般应在3年左右,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资金分配和兑付方式上,各地市办理完专项借款手续后,要迅速将专项借款分配到县(市),县(市)要严格按照各乡镇合作基金会兑付储户资金的需求、自身兑付能力和风险程度,认真搞好测算,实事求是地核定和分配专项借款指标。县(市)要组成多部门参加的专门兑付工作小组,逐乡镇兑付储户存款(不能由乡镇自行组织兑付)。为确保兑付安全,要尽量实行非现金结算,利用活期存折的形式向储户发放兑付资金。对支付大额现金的储户,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储户人身和资金安全。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这次兑付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兑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各级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机构全面负责这次兑付工作,逐级签订责任状,哪级出问题,就追究哪级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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