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取消自治区直属外贸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基建物资计划。
6.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7.逐步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驻各口岸办事处(梧州、北海、湛江、广州、深圳)。
8.将厅机关的物业管理、行政后勤、卫生、绿化工作等事务交给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二)参与起草全区外贸进出口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区进出口状况,提出宏观控制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全区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二次分配和组织实施,负责加工贸易业务和特定商品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制定和管理全区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区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反倾销应诉;指导全区商品出口广告宣传。
(三)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执行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分析和统计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申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交易会。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管理并指导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区国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管理多边、双边对广西无偿援助、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监督外援项目的执行情况;归口管理全区的对外援助以及外援项目。
(六)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研究制定全区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执行国家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和申报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区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区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和招商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