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69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自治区财政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的政府职能。
2.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
3.原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边境经济贸易管理职能。
4.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
5.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
6.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
7.按商品管理权限,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厅机关与自治区直属外贸企业逐步实行脱钩。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
3.取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
4.取消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