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对行政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调查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中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十五)进行政府法制宣传,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进行必要的政府法制工作业务培训;对从事政府法制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训练;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及执法资格的认定工作。
(十六)组织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以及与国内外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交流和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指导广西经济法研究会的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设6个职能处。
(一)秘书行政处
负责机关的人事、纪检、监察、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文秘、机要、档案、会务、保密、保卫、财务、工会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工作。对本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负责本机关的对外联络及接待工作。
(二)政策审议处
研究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新出台的政策的精神实质,提出立法与重大决策相结合的意见;研究现行政策的实施效应,提出把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建议;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和国家民族政策问题,提出民族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建议;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中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编辑发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汇编;承办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法律和政府法制业务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进行指导。
(三)经济法规处
具体承办规范经济行为方面的立法工作事宜,重点联系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财政、地税、审计、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粮食、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烟草、邮政等部门。
(四)行政法规处
具体承办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工作事宜,重点联系公安、安全、司法、民政、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宗教、教育、文化、卫生、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科技、体育、计划生育、侨务、外事、人防、旅游、地震、档案等部门。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职权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自治区单行条例草案和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草案,对12个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措施或意见。